本报北京4月6日电(记者邵文杰)目前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时常出现有争议商品检测难的问题。为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等5部门日前联合签发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为解决消费者不知向谁送检有争议的商品,5部门确定并公布了294家指定的商品检验机构。《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送验有消费争议的商品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争议商品和购物凭证,并填写《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检验机构接到《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和商品后,经查验、受理的,双方签字确认;不予受理的,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检。
《规定》还要求检测单位只根据消费者提出的检测项目和内容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减少了不必要的一般检测项目,节约了消费者检测费用的开支。另外,《规定》还要求,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避免检测单位向消费者乱收费。
《规定》指出,检验机构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检验资格。